1.无交强险的罚款标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行。
2.当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扣留该机动车,并通知其所有人或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
3.会对未投保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处以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费的2倍罚款。
这一罚款将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无交强险的罚款标准是基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
1.该条规定明确指出,对于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车辆,并在车辆按照规定投保后,对未投保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处以罚款。
2.罚款的金额是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
这些罚款将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用于救助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
交强险的赔偿责任限额是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的规定来确定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当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会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具体的赔偿责任限额如下: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4.当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这些限额是保险人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时的最高限额,超出部分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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