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在立案后,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是无法自行撤案的。即使双方私下已经达成了和解,人民法院也不会因此撤案。
2.在刑事公诉案件中,存在一些特定的情形,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等,这些情况下可以撤案。
3.具体的法律依据可见于《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其中明确规定了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5)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在这些情况下,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这通常是指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都不足以构成犯罪,因此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我国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超过这个期限的,就不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是指国家根据法定程序,对某些犯罪人免除刑罚的一种刑事措施。被特赦的犯罪人,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是指刑法规定需要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告诉才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犯罪。
5.如果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没有提出告诉,或者提出告诉后又撤回的,就不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死亡的,根据“死无对证”的原则,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除了上述情形外,《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其他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这些都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和判断。
对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主要是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1.**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是立案追诉的重要标准。
具体的数额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1.**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这个标准并不是绝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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