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察院不予起诉意味着尽管当事人可能涉嫌犯罪,但基于特定情况,如犯罪情节轻微等,将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2.具体来说,不予起诉的情况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
(1)法定不起诉涉及如情节显著轻微、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等情形;
(2)酌定不起诉则是基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况;
(3)存疑不起诉则是针对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
不起诉的审查与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会对案件进行审查,并撰写审查报告;
2.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主管检察长决定或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3.不起诉的决定权由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行使,并需公开宣布并送达不起诉决定书;
4.还包括解除强制措施、解除扣押冻结等善后工作;
5.对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侦查案件,不起诉决定需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1.对于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当事人,有权利进行复查。
2.复查程序通常包括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并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的七日内进行。
3.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将进行复查,并在三个月内作出复查决定,案情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4.如果上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查后决定起诉,将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5.被害人在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且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情况下,可以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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