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公司不配合申请工伤认定时,受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有权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此过程中,需要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规定时限内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将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如果对工伤等级划分不满,受伤职工有权申请再次鉴定。
1.如果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当发生工伤而公司不赔偿时,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维权途径:
1.劳动者可以自工伤发生后一年内自行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2.如果劳动者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者需要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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