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对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意味着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种特殊情况,使得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并且以后也不再恢复。
这些情况包括:
1.申请人撤销申请、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被执行人公民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或无义务承担人;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3.被执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且无收入来源和丧失劳动能力,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一旦裁定终结执行,该裁定将立即生效,且没有恢复执行程序的可能性。
民事诉讼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包括:
1.必须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书作为执行依据;
2.裁判文书必须具有可执行的内容,即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是明确的、具体的,并且可以通过执行行为得以实现;
3.义务人必须拒绝履行司法文书规定的义务,即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执行申请,即申请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执行,否则可能丧失申请执行的权利;
5.申请强制执行必须符合人民法院的管辖规定,即申请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申请执行书,这是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的主要文件,应详细说明申请执行的理由、请求和依据;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个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等;
4.如果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如果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6.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需要提供代理人的相关证明文件;
7.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如执行标的的权属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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