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们明确一个时间节点,即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从这个时间点开始,犯罪嫌疑人便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服务。一旦委托关系确立,律师便可以到看守所依法进行会见。
2.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其聘请的律师还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3.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需要经侦查机关批准。
4.在会见过程中,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并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5.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和进行辩护的重要工作。这一环节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在侦查期间,律师会见的主要目的是了解案件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等。
律师有权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涉嫌的罪名、案件情况、强制措施情况等,并可以核实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
2.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以及人民法院审理阶段,律师会见的内容更加丰富。
(1)律师有权询问案件事实、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核对有关证据等。
(2)律师还需要了解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意见、告知其审判程序和诉讼权利等。
3.对于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同样享有会见权,并适用前述规定。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1.根据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3.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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