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我国法律中,对于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住房的情况,执行并非一律停止。
2.虽然生存权益在我国法律中高于债权,但并不意味着只要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套房屋,就不能执行。
3.如果这套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那么它仍然有可能被执行。
具体来说,即使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是其唯一的房产,但如果该住房的价值或面积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这部分超出的部分是可以被执行的。
这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灵活性,既保障了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又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被执行人提出的异议,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1.如果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
2.如果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同样不予支持。
这些规定体现了法院在处理执行异议时的原则,即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需求的同时,也要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工作的公正、公平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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