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一系列客观病历资料,这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门诊病历、住院志、医嘱单、化验单以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这些资料都是病人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客观记录,对于了解病情、保障患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相关条例规定,患者可以复印或复制的病历内容主要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医嘱单、化验单以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这些资料详细记录了患者的病情、诊断、治疗方案以及治疗过程等信息,是患者了解自身病情和治疗情况的重要依据。
虽然患者可以复印大部分病历资料,但也有一些病历资料是不能复印或复制给病人的。
1.这些资料主要包括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以及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主观性病历资料。
2.这些资料涉及医疗机构的内部讨论和决策过程,具有一定的保密性,因此不能随意复印或复制给病人。
3.对于这些不能复印的病历资料,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和启封,以确保其安全性和保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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