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时,财产的分割主要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1.通常情况下,除非符合《民法典》第四十六条所列举的特定情形,如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在这些特定情形下,无过错方可能会获得更多的财产分割份额。除此之外,夫妻的财产在离婚时通常按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平分原则进行分配。
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民法典》及其相关解释。
1.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这种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适用法定财产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也提供了关于财产分割的具体指导。
在特殊情况下,财产的处理可能会有所不同。
1.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情况下,离婚时该不动产的归属和处理方式需要双方协议处理。
2.如果无法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同时对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这些规定为特殊情况下财产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3.需要注意的是,离婚财产的分割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准。
4.除非一方有法定的明显的过错才会少分、不分、甚至要承担赔偿责任以外,一般都是平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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