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后的程序包括:
1.公安机关立即执行逮捕,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2.公安机关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对方有犯罪行为,应当立案侦查;
3.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以上流程遵循《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立即执行,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1.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2.若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这是为了确保案件的审理质量和效率,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1.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保障人权,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羁押,尽量减少羁押,大幅度降低羁押率。
2.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作为人大设立的监督机关,其职责不仅监督政府,还监督法院是否公正审判,以及检察院的办案是否依法。
3.看守所关押的合法性、是否超期关押或不必要的关押,都在检察院的审查范围内。
4.羁押必要性审查包括对公安局报批材料的真实性和检察院批准逮捕的适当性进行审查。
批捕后的程序虽然复杂,但每一步都关乎公正与效率。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是保障人权的重要一环。你对此有何看法?欢迎在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