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出具,并依法送达给相关当事人。
2.如果当事人未收到认定书,可以直接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具体的出具时间规定如下:
(1)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若涉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应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若需要对事故进行检验、鉴定,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应当在三日内分别送达给相关当事人,并明确告知其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及期限。
2.当事人收到认定书后,有权查阅、复制、摘录处理事故的证据材料,但涉及证人要求保密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提供复制的证据材料时,应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以确保其法律效力。
1.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后所制作的正式文件,用以明确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责任归属。
2.除了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车辆,或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情况外,认定书通常应包含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
(2)涉及车辆的详细信息,如车牌号、车型、车辆所有人等。
(3)事故发生的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具体情况。
(4)事故的基本事实,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等。
(5)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包括现场勘查、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6)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意外原因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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