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产异议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以及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有误的相关文件。
2.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76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在申请异议登记时,必须提供这些材料。
关于异议登记的证明文件,存在不同的认识。
1.一种观点认为,该证明文件应为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出具的相关文件。
2.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异议登记是一种临时性的登记和救济措施,其证明文件的要求不应过于严格。最终解决争议通常是通过异议登记后的诉讼途径。例如:
(1)在父母房屋被儿子通过虚假手段转移至其名下的情况下,女儿为转移登记事项申请异议登记时,提供了父亲在转移登记前已亡的证明。这个死亡证明就可以作为登记簿记载有误的证明文件。
(2)如果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是当事人通过伪造产权人签名等虚假手段获取的,此时,证明文件可以是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声明或单位、居委会等出具的证明文件。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
1.当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存在错误,且权利人不同意进行更正时,利害关系人可以凭借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文件等材料申请异议登记。
2.房屋登记机构在受理异议登记后,应将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中。
3.在异议登记期间,如果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处分房屋,房屋登记机构应暂缓办理。
4.如果权利人申请处分房屋并已被房屋登记机构受理,但在尚未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有第三人提出异议登记申请,房屋登记机构应中止办理原登记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5.在异议登记期间,如果异议登记申请人提起诉讼,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其诉讼请求,异议登记申请人或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持相关材料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6.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登记事项,必须经过登记机构的审核通过后,方可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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