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属于民事纠纷,一般负民事责任。
1.在民事立案中,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多少金额可以立案,原则上,只要是不当得利的情况,就可以立案。
2.如果涉及的金额达到一定数额,如司法解释标准的一万,或部分地方标准的五千,那么拒不归还的行为可能会构成侵占罪,需要负刑事责任。
因此,不当得利的立案金额并没有固定的标准,而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不当得利是引起法定之债发生原因的一种,其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
1.一方获得利益:获得利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财产的积极增加,如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灭,使财产范围扩大;二是财产消极的增加,指当事人的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
2.他方受到损失:损失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即积极损失,以及财产利益应当增加而未增加,即消极损失。
3.获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一方获得利益是他方受损失的直接结果。
4.无合法根据:即获得利益的一方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或合同上的约定,使得他方受到损失。
只有当这四个要件同时满足时,才能构成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主要依据受益人主观心态是恶意还是善意而有所不同。
1.如果受益人是善意的,即他并不知道或无法知道自己的行为构成了不当得利,那么他的返还义务以现存利益为限,对已不存在的利益不负返还责任。
2.如果受益人是恶意的,即他明知自己的行为构成了不当得利,却仍然坚持不返还,那么他的返还范围应是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对已不存在的利益的返还义务并不免除。
3.如果受益人先为善意,后为恶意的,那么他的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总的来说,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是根据得利的一方的主观心态来决定的。
如果得利的一方是善意的,那么他只需要返还现存的利益;如果得利的一方是恶意的,那么他需要返还取得利益时的全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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