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时启动工伤处理程序。
1.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应在30日内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如果用人单位不提出申请,受伤职工、近亲属或工会可以在自事故发生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一步骤是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保障的首要环节。
1.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需要提交一系列相关材料。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医院的诊断证明或鉴定证明。
这些材料是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重要依据,确保工伤处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在2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以及该职工所在单位。
1.当职工发生工伤并经治疗病情相对稳定后,如果存在残疾或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就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应由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有关工伤医疗的资料。
3.鉴定委员会应在60日内作出结论,必要时可延长30日,并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职工。
4.如果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结论后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5.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如果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还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这一流程旨在确保工伤职工获得合理的劳动能力评估,并为其后续的工伤待遇和安置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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