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必须上董事会的事项主要包括: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指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其他。
根据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设立董事会。
1.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为三人至十三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为五人至十九人。
2.对于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包含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3.这些职工代表需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中应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4.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后,连选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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