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可撤销的时效期间通常为一年,若因重大误解而撤销合同,期限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撤销权将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或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未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4.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
以上内容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1.请求履行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开始计算。
2.若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法院将不再保护该权利,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以上内容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
1.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即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合同的效力附条件或附期限。
2.当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并经保险人同意承保时,保险合同即成立。保险合同的生效意味着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条款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3.通常情况下,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双方即开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以上内容遵循《保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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