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主要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八种。
这些证据种类在民事诉讼中各自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共同构成了完整的证据体系。
在民事诉讼中常用的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
2.物证: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
3.视听资料:是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
(1)用录音机录制的当事人的谈话,用摄像机拍摄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
(2)视听资料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入证据领域的。
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证人所作的陈述,既可以是亲自听到、看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人、其他地方间接得知的,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被广泛应用。
5.当事人陈述: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
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当事人的陈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线索。
6.鉴定结论: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
由于鉴定结论是运用专业知识所作出的鉴别和判断,所以具有科学性和较强的证明力。
7.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
勘验笔录是客观事物的书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证据的一种证据形式。
8.电子数据: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等现代化电子技术手段形成的数字、文字、图形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网络访问记录等。
以上八种证据,确切地说它们只是证据的来源。人民法院必须审查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也应当对各种证据之间的相互联系以及它们与待证事实的关系进行审查。
1.只有经过人民法院认真、细致地调查和分析,查证属实后,以上证据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原始证据、直接证据、机构出具的公文是相对更有法律效力的。
3.证据的提交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提交的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后,才可以被法院采纳使用。
4.如果证据难以取得或者有可能灭失,那么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进行证据的保全,法院也可以主动进行证据的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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