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占公款1000元虽然违法,但尚不构成犯罪。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达到三万元以上的,才会构成职务侵占罪。
3.对于侵占公款1000元的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仍然属于违法行为,需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不同:
(1)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
(2)侵占罪的主体则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方面不同:
(1)职务侵占罪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
(2)侵占罪则表现为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客观方面不同:
(1)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
(2)侵占罪则表现为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4.客体不同:
(1)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侵占罪则仅侵犯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
(1)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资金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资金;
(2)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
2.客观表现不同:
(1)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或进行非法活动;
(2)职务侵占罪则表现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
3.主观目的不同:
(1)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非永久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
(2)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非暂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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