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从检察院移交到法院的时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2.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这意味着,移送到人民检察院的案子至少一个月内,至迟两个半月移交法院。
检察院不起诉分为以下几种:
1.法定不起诉。检察院审查起诉,发现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情形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酌定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证据不足不起诉。检察院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证据不足,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2.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3.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一流程确保了案件处理的严谨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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