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包括和解、调解、诉讼或仲裁。
1.和解是指诉讼当事人之间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2.调解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的主持下,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进行自愿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
3.诉讼,包括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一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方式。诉讼具有强制性,其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4.仲裁则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具有自愿性,且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经济诉讼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1.人民法院是经济诉讼的审判者,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并履行相应的职责。在经济诉讼中,人民法院处于主导地位,对经济纠纷案件的解决起着决定性作用。
2.诉讼当事人是经济纠纷的直接参与者,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他们的诉讼行为对经济诉讼有重大影响。
3.诉讼代理人是根据诉讼代理权,以被代理的当事人的名义进行经济诉讼的人。他们参加诉讼是为了维护被代理的当事人的利益。
4.其他诉讼参与人则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他们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但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只是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依法履行一定诉讼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完成审判活动。
经济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整个经济诉讼过程的基本准则,包括诉讼共同性的原则和特有的原则。特有的原则为: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即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2.法院调解原则,即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先行调解,尽量使当事人达成和解;
3.处分原则,即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4.辩论原则,即当事人有权在法庭上进行辩论,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
5.支持起诉原则,即检察机关对符合条件的起诉,应当予以支持;
6.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即外国当事人在我国进行诉讼,享有与我国当事人同等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应当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
7.检察监督原则,即检察机关对经济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确保诉讼活动的公正、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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