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在以下情况下可能会被收回:
1.如果宅基地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例如,如果房屋倒塌两年后没有重建,集体应回收土地使用权。如果想继续使用,符合条件可以重新申请。
2.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如果房屋产权没有变化,可以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如果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土地使用权将由集体收回。
3.如果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但是,在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如果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会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
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1.非农业户口对宅基地的使用权有一定影响。一旦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例如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移居境外后,就失去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
2.原来在农村的房屋属于私有财产,仍然受法律保护,可以继续使用直到自然损坏,但没有重建的权利。
1.宅基地的使用应遵循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如果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标准,需要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才能继续使用。
2.在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如果面积超过标准,会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
3.未来在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会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超出的部分需要退还集体。
宅基地问题涉及众多法律细节,你是否还有其他疑惑?随时为您提供专业法律建议,助您解决宅基地纠纷,守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