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断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已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这包括向用人单位或上级机关申诉、向对方发律师函等方式。
例如,当职工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服,向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申诉,这被视为“有正当理由”。
如果职工对于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的重新答复仍不服而申请仲裁,那么重新答复的时间应被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2.已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这包括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等。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即当对方承诺在某一时间履行义务时,应搜集能够证明对方承诺的证据,例如可以通过录音取证。
在主张权利的过程中,劳动者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向用人单位或上级机关提出申诉,表达对自身权益的维护。这种主张权利的行为,能够导致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断。
例如,当职工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服,向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申诉,这被视为劳动者已经主张了权利,从而中断了仲裁时效的计算。
1.在劳动争议中,当劳动者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这种请求救济的行为同样能够导致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断。
例如,劳动者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这些行为都表明了劳动者正在积极寻求权利的救济,因此应该中断仲裁时效的计算。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情形。这些情形包括: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
(3)违反法定程序;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3.如果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些规定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断无关,但仍然是处理劳动争议时需要了解的重要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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