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的认定应当在法律框架内进行,遵循一定的原则。
1.合同若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则上应认定为有效。只有在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合同违反某强制性规定无效的情况下,合同才能被认定为无效。
这体现了“法不设责即豁免”的原则。
2.对于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不应以此为依据。
除非涉及国计民生和国家重大利益的行政规章中的强制性规定,且有司法解释支持,否则一般不应以此认定合同无效。
3.认定合同无效通常应以当事人请求为前提,法官不应主动认定和宣告合同无效。
4.只有在合同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时,法院才可主动认定合同无效。
在应用合同无效原则时,需要特别谨慎。
1.要区分司法程序和行政处罚程序的区别。
(1)有些强制性规范若被违反,当事人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制裁,但并非一定会承担民事责任。
(2)在此情况下,法院可建议行政机关处理而不必主动确认合同无效。
(3)只有当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会影响其民事行为及责任的强制性规范时,法院才能作出相应的认定。
2.对于已履行的无效合同,诉讼时效同样适用。
(1)已履行的合同无论是否有效,都应受到诉讼时效的约束。
(2)确认之诉不受时效限制,无论是有效合同还是无效合同的确认。
(3)对于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未履行的按照合同签订的日期或约定的生效日期来确认时效期间,已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合同则参照有效合同的确定方式来确定时效期间及起算点。
在司法程序中处理无效合同时,法院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程序。
1.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避免主动干预合同效力。
只有在合同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时,法院才可主动认定合同无效。
2.法院在行使民事行为效力释明权时需格外小心。除非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法官通常不宜主动释明。
因为认定合同无效是法官自由心证的结果,不同法院和法官之间可能会有认识差异,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不同。
3.法院在处理无效合同时应区分司法程序和行政处罚程序的区别。对于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当事人,法院可建议行政机关处理而不必主动确认合同无效。
4.只有在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会影响其民事行为及责任的强制性规范时,法院才能作出相应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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