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确立并不仅仅依赖于劳动合同这一单一凭证。根据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除了劳动合同外,还有以下多种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这些记录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最直接的财务关系体现,能够证明双方存在经济联系和依赖关系。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这些证件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身份的一种官方认可,也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凭证。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这些记录反映了劳动者应聘和用人单位招聘的过程,是劳动关系建立的初步证据。
4.考勤记录也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重要证据。考勤记录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出勤情况的一种记录,能够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和工作规律。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也可以作为劳动关系存在的辅助证据。这些证言能够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情况。
以上这些证据材料,都可以作为劳动关系存在的凭证。在劳动关系纠纷中,劳动者应积极搜集这些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口头约定代替书面劳动合同的;
(2)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终止或续订合同而延续劳动关系的;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报酬进行了口头约定,并提供了相应的劳动条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的;
(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了“工作证”、“服务证”等身份证件或已填写“登记表”、“报名表”,允许或默认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名义工作的;
(5)试用期间未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既不解聘,又不与劳动者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
2.不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包括:
(1)用工事实存在,但用人单位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
(2)在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由定作人支付劳动报酬的;
(3)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劳动报酬的;
(4)其他不应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
3.在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时,需要综合考虑双方之间的实际情况和证据材料,以确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1)对于劳动者来说,及时要求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避免事实劳动关系纠纷的有效措施。
(2)在劳动关系纠纷中,劳动者也应积极搜集相关证据,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除了劳动合同,这些凭证同样能证明劳动关系!你对劳动关系认定还有疑问吗?欢迎留言提问,将为你提供专业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