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纠纷的案由十分丰富,包括但不限于:
1.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2.股东名册记载纠纷;
3.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4.股东出资纠纷;
5.新增资本认购纠纷
6.股东知情权纠纷;
7.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等。
这些案由的确定通常依赖于纠纷的来源和争议焦点。
在处理公司股权纠纷时,需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方式:
1.股权转让双方之间的纠纷,应以合同相对人为被告,若涉及公司利益,应将公司列为第三人。
2.涉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诉讼纠纷,应以出让股权的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并视情况追加其他股东为第三人。
3.对于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引起的纠纷,若股权受让方明知出让方出资存在瑕疵仍受让,则债权人或公司有权将股权受让方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补充责任。
4.隐名股东或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引起的纠纷,应根据具体情况将显名股东或公司列为被告,若涉及与第三人的纠纷,应根据具体关系将显名股东、公司或隐名股东列为被告。
在涉及公司股权纠纷的诉讼中,确定当事人是至关重要的一步。
1.要确定股权转让双方之间的纠纷,应以合同的相对人为被告,若涉及公司利益,应将公司列为第三人。
2.对于涉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诉讼纠纷,应以出让股权的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并视情况追加其他股东为第三人。
3.对于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引起的纠纷,应根据受让方是否知情来确定被告。
(1)若受让方明知,则将其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补充责任;
(2)若受让方不知情,则不应承担责任,并可将股权转让方列为被告,要求撤销转让合同。
4.对于隐名股东或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引起的纠纷,应根据具体情况将显名股东或公司列为被告,若涉及与第三人的纠纷,应根据具体关系将显名股东、公司或隐名股东列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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