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的主要区别在于程序的复杂性和结果的不同。
1.破产和解程序相对简单,主要通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协商,达到减免债务数额及延缓债务履行期限的目的,使债务人摆脱经济困境,避免破产。
2.破产重整程序则更为复杂,涉及多方参与和法院的裁定。在破产重整中,若重整成功,债务人可以避免解除或破产,并清偿到期债务;若重整不成功,则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破产和解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2.人民法院对和解申请进行审查,若认为符合规定,则裁定和解并予以公告,同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3.债权人会议就和解协议草案进行讨论,若协议通过,则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
4.执行和解协议。在此过程中,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破产重整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对被重整的债务人而言,重整能够挽救财务状况恶劣或已暂停营业及有停业危险的公司,避免其解除或破产,恢复其经营能力,并清偿到期债务。
2.对债务人的债权人而言,重整成功能够有效避免债权清偿比例过低的现象,减少损失,甚至有机会挽回部分或全部损失。
3.对社会整体利益而言,重整成功有利于保护债权人以及社会部分公众的整体利益,包括职工利益,从而维护社会经济的安定与发展。
4.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破产法更加注重企业法人特别是大型公司通过重整获得新生,这体现了破产重整在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经济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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