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这意味着,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行为,那么这一行政许可可以被撤销。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如果行政机关超越了自己的法定职权范围,作出了行政许可决定,那么这一决定也是可以被撤销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如果行政机关违反了这些程序,那么这一行政许可决定也可以被撤销。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这意味着,如果行政机关错误地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了行政许可决定,那么这一决定同样可以被撤销。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除了上述四种情形外,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那么这些情形也适用。
1.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如果某项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那么行政机关应当立即告知申请人,不受理该申请。
3.如果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4.如果某项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不属于某个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那么该行政机关应当立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在出现以下情形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自主权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如期履行职责的等。
总的来说,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都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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