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主要基于职工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的连续工龄。
1.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
2.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其原有的工作年限也视同缴费年限。
3.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也可视同缴费年限。
1.视同缴费年限是指未实行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以前的工作年限,包括未实行个人缴费前的企业缴费。实际缴费年限则是指实行个人缴费后的个人实际缴费年限。
2.累计缴费年限则是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的总和,个人帐户建立后的缴费年限则是指1996年1月1日以后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或进入单位开始缴费之月以后的时间。
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主要通过对职工档案的审查,确认其工作年限和时间。
1.对于不同性质的单位,视同缴费的时间也有所不同。
2.对于全民合同制职工,其实际缴费年限计算,不存在视同缴费年限。
3.对于离职人员,如果在实施社会保险前离开单位,其离职期间不能算作视同缴费年限。
4.对于辞职、被辞退、开除的人员,其在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如果按规定个人不必缴纳社保费,那么这段时间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5.但是被开除或判刑的人员,其服刑前的连续工龄不再认可,因此建立社保个人缴费制度以前的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总的来说,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和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根据职工的工作经历、单位性质以及相关政策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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