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属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权在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
(1)在交付执行前,由交付执行的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2)决定或批准后,罪犯需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并由其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管理。
(3)在执行期间,社区矫正机构应掌握罪犯的身体状况和治疗情况,并每三个月审查保外就医罪犯的病情复查情况。
2.人民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若人民检察院发现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不当或存在违法情形,应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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