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以下发票的,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对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纳税人也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进行稽核比对。
3.若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申请稽核比对,则相关发票或缴款书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也不能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1.在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后,应在规定的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
2.认证通过后,纳税人需要在次月的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3.对于海关缴款书,纳税人还需按照通知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进行稽核比对,只有经过认证和稽核比对无误的发票或缴款书,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1.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了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缴款书,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及相关规定办理。
2.对于丢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需要按照通知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相关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3.对于丢失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
4.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请后,会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只有当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发票的认证和抵扣流程都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一旦超过规定的期限,纳税人将无法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申请稽核比对。
因此,纳税人应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相关手续,以免影响到正常的税务申报和抵扣工作。同时,对于遗失的发票或缴款书,纳税人也应尽快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补办手续。
看完本文,你是否对增值税发票的认证和抵扣流程有了更清晰的认识?若仍有疑问,欢迎在提出,我们的法律小助手将为你提供进一步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