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采购作为一种财政支出方式,具有显著的市场化特征。它代表了财政管理与市场机制的有机结合,从采购决策到采购方式和程序的选择,都体现了较强的行政管理色彩。
2.政府采购的目的不是为了赢利,而是为了满足政府开展日常政务活动和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这与市场采购活动有着明显的区别,政府采购更注重社会效益,始终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
1.政府采购与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紧密相连,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它通过与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相协调,可以有效地调节经济运行,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2.政府采购的政策性体现了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和职能,也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核心价值所在。
政府采购活动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这些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采购决策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采购的方式和程序由法律明文规定,以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3.采购机关的权利受到法律的制约,以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4.采购的对象受到法律的限制和采购标准的控制,以确保采购活动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这些法律限制的目的是将竞争机制引入公共支出的使用中,提高采购活动的透明度,便于纳税人监督公共资金的分配和使用。
这些限制也符合纳税人对政府少花钱、多办事的愿望,有助于提升政府采购制度的公信力和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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