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责任的归责原则根据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1.对于生产者,实行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论生产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其产品存在缺陷并导致人身或他人财产损害,生产者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销售者,则实行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即在产品存在缺陷并导致损害的情况下,会推定销售者有过错,并需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这两种责任原则并非绝对,都存在例外情况。
生产者的严格责任体现在,无论其是否有过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并导致人身或他人财产损害,生产者都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严格责任并非绝对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如果能够证明以下三种情形之一,就不承担赔偿责任:
1.如果产品尚未投入流通,生产者则不需承担责任;
2.如果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生产者同样不需承担责任;
3.如果根据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生产者同样可以免除责任。
1.销售者的推定过错责任表现为,在产品存在缺陷并导致人身或他人财产损害的情况下,会推定销售者有过错,并需承担赔偿责任。
2.然而,如果销售者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例如产品缺陷是由于生产者的原因造成的,那么销售者可以向生产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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