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时,需要赔偿两种类型的损失:固有利益损失和信赖利益损失。
1.固有利益损失主要涉及身体、健康、生命等损害的赔偿。
2.而信赖利益损失则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以及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等。
这些赔偿都是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并保护他们在缔约过程中的信赖关系。
固有利益损失和信赖利益损失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1.它们产生的依据不同。
固有利益损失是基于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而产生的责任,而信赖利益损失则是基于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所形成的特殊信赖关系而产生的。
2.责任保护的利益也不同。
固有利益损失主要保护的是当事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信赖利益损失则保护的是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所形成的信赖关系所期望实现的利益。
3.这两种损失的性质和责任发生的时间也存在差异。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1.它们的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具有法定性,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而违约责任则具有约定性,是当事人之间自行约定的。
2.责任保护的利益也不同。缔约过失责任重在保护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的信赖利益,而违约责任则重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履行利益。
3.责任发生的时间、归责原则等方面也存在差异。例如,缔约过失责任只产生在缔结合同过程中,而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成立后且已生效。
4.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这两种责任的赔偿范围和构成要件也存在差异。
综上所述,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需要赔偿固有利益损失和信赖利益损失。这两种损失在性质、产生依据、保护利益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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