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权的标的,主要涵盖动产、金钱以及特定权利。
1.动产质押物应具备易变现、易保值、易保管等特性,且出质人需对其享有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
2.金钱质押则特指以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的金钱。
3.特定权利质押则包括汇票、本票、存单、国债、金融债券、大企业债券、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质押的具体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
这些质押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
1.质押主要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
(1)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金优先受偿。
(2)权利质押则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的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汇票、本票、存单、股份、股票等。
2.质押的定义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
3.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
4.提供财产的人称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签订书面合同,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关于质押权的规定,在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中有明确表述:
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质押权的设立、行使和消灭都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定,以确保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质押权的实现也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包括质物的折价、拍卖、变卖等。
总的来说,质押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在债务履行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它既能保证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优先受偿,又能促使债务人按时履行债务。
2.质押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质物的保管风险、价值波动风险等。
因此,在设立质押时,各方当事人应充分了解质押的性质、法律规定及风险,并谨慎决策。
质押权如何影响你的权益?快来了解更多法律知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疑问,随时发起咨询,我们为你提供专业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