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伪劣种子罪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1.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生产伪劣种子罪的处罚,具体细化为:
1.当生产伪劣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时,将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当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时,将受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当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时,将受到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处罚,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立案标准包括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以及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一般生产伪劣种子罪的量刑标准根据造成的实际损失来确定。
1.若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若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则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此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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