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之间已经实现了转移接续,这意味着农村养老保险可以转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2.具体的转移接续规则是以退休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是否达到15年为界。
3.如果缴费满15年,可以申请转入职工保险,享受职工养老待遇;如果不足15年,则从职工保险转入居民保险,享受居民养老待遇。
《暂行办法》主要涉及两类群体。
1.进城务工的农民,他们在乡务农时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城务工时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2.城镇就业不稳定人员,未就业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就业后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在两种养老保险制度间交叉选择参保。
这两类群体在养老保险制度转换时,都可以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操作。
1.在进行保险转移接续时,无论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还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存储额全部转移,合并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
2.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统筹账户部分不转移,但这并不影响其应有的养老金水平。
3.对于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会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4.如果缴费年限不足15年,也允许延长缴费后再衔接,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5.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累计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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