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等级是依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来划分的。根据规定,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1.一级医疗事故是最严重的,造成患者死亡或重度残疾;
2.二级医疗事故导致患者中度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造成严重功能障碍;
3.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4.而四级医疗事故则是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这些具体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来规定。
医疗事故非责任情形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发生了不良后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不应承担责任。这些情形包括: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病人生命而采取紧急医疗措施造成的不良后果;
2.由于病人病情异常或体质特殊而发生的医疗意外;
3.在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
4.无过错输血感染导致的不良后果;
5.因病人及家属方面的原因延误诊疗导致的不良后果;
6.以及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不良后果。
这些情况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需要承担医疗事故的责任。
1.当发生医疗事故时,处理流程首先是通过医患双方进行协商调解。如果调解不成,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
2.卫生行政部门会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并组织工作人员展开调查,形成文字材料。
3.调查研究后,卫生部门会给出处理意见,并尝试再次协商调解。
4.如果协商仍然不成,会建议患者或家属诉诸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果对三级鉴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复仪或进行二级鉴定。如仍不服,则申请复议和一级鉴定。
5.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会根据鉴定结论和有关法规及制度作出相应处理。如果对处理结果仍不服,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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