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撤诉的。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1.一种是当事人自愿撤诉,即在双方达成协议或和解后,自诉人可以选择撤诉,一旦撤诉,便不能再行起诉。
2.另一种情况是由于证据不足,法院在审查后说服自诉人撤诉。这种情况下,如果自诉人掌握了新的证据,可以重新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1.对于已经立案但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无法提供补充证据,人民法院会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2.如果自诉人在撤诉或被驳回起诉后,又提供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也可以自动自首。
1.自首的条件是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无论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只要符合这些条件,都应当认定为自首。
3.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4.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果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也构成自首。
5.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犯罪较轻,甚至可以免除处罚。
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他人财产案等。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
(1)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案件;
(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案件;
(3)侵犯通信自由的案件;
(4)重婚案件,遗弃案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案件(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5)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
(6)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这些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得到了明确。了解这些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对于维护个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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