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并不需要子女签字同意。子女签字与否不影响遗嘱的生效。
1.公民有权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只要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符合法定形式,就可以产生法定效力。
2.无论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或者口头遗嘱,都不存在被继承人子女签字同意的规定。
3.遗嘱是被继承人对于自己个人财产的一种自由处分,子女作为继承人是没有任何权利去干涉父母如何处分的。
私生子有权继承遗产。
1.作为非婚生子女,私生子与婚生子女一样平等地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行使继承权,分得遗产。
2.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包括了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3.如果私生子有以下行为之一,将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遗嘱要生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不受疾病或其他原因的影响。
2.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受欺诈、胁迫等外界因素干扰。
3.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即该财产属于遗嘱人的个人财产,且遗嘱人有权进行处分。
4.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5.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即遗嘱必须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几种形式之一,如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或口头遗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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