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受到《土地管理法》第62条、《民法典》第503条及相关政策的规范。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1.转让人必须拥有二处以上的宅基地;其次,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
2.受让人不能有住房和宅基地,并且需要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的条件;
3.转让行为必须得到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
这些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因建造自有房屋而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这种权利的特点包括:
1.宅基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
2.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农民,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不能申请并取得宅基地;
3.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有限性,原则上只能由宅基地使用人自用,不能将宅基地转卖;
4.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即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基本上是无偿的,或只交纳了极少的费用。
由于这些特性,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宅基地,这是《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的立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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