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明确了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范围。
2.根据这一规定,供养亲属主要包括: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则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这些亲属在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满足一定条件时,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供养亲属是指那些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直系亲属,这些亲属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被认定为供养亲属,包括: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达到一定的年龄要求等。
2.这些条件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有详细列明,如:
(1)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等。
只有满足这些条件的亲属,才能按照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即使被认定为供养亲属,如果出现特定情况,也会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这些情况包括: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就业或参军;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以及死亡等。
2.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如果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也会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3.如果刑满释放后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仍可以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这些停止享受供养的条件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也有明确规定,以确保抚恤金发放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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