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当事人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的实体权利存在争议,进而请求执行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此类争议的法律制度。
2.这一制度被视为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它确保了当执行行为可能侵犯到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时,能够通过法律途径得到及时的救济。
执行异议之诉与执行异议虽然都涉及执行过程中的权利救济,但两者存在明显的区别。
1.在主体上,执行异议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而执行异议之诉的主体则更为广泛,包括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和被执行人。
2.在管辖上,执行异议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而执行异议之诉则由执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辖。
3.两者的目的不同,执行异议主要针对执行程序或执行措施方法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要求执行法院进行救济,而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的争议。
4.两者的程序和保护的利益也不同,执行异议遵循“异议-裁定-复议”的程序,主要保护程序利益;而执行异议之诉则遵循“异议-裁定-诉讼”的程序,主要保护实体利益。
执行异议之诉的收费标准仍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执行。根据该办法,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费用按照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进行分段累计交纳。
具体来说: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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