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仲裁申请在特定条件下是可以撤回的。
2.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如果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这意味着,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后,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解决争议,那么他们可以选择撤回仲裁申请,结束仲裁程序。
当劳动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仲裁申请时,法院将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1.如果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法院在审查后确认属于主体不适格的情况下,将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2.如果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起诉后法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法院将依法受理并审理该案件。
3.如果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起诉后法院应当受理并审理该案件。
4.如果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起诉后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具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如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的,法院将依法受理并审理该案件。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先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只有经过仲裁后,当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6.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1)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2)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3)如果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意味着如果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裁决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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