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确认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并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证伪)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2.具体的行政确认行为包括确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定等多种形式。例如:
(1)工商行政机关进行的企业登记;
(2)公安机关进行的户口登记;
(3)公证机关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的公证行为;
(4)交通警察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
(5)技术监督部门对于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认定。
行政确认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行政诉讼法》。
1.根据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当行政行为存在某些特定情形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但不撤销该行政行为。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3)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2.第七十五条还规定,当行政行为存在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时,原告可以申请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将判决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
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虽然都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它们在性质、目的和程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1.行政许可是一种授权行为,即行政主体依法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如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
2.行政确认则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的行为,其目的在于确定、认定或证明某种事实或状态。
3.尽管二者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存在交叉,但应当明确区分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以便更好地理解和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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