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伪劣兽药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3条明确规定:
当涉及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或者销售明知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此类产品,特别是当生产者或销售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并导致生产遭受损失达到二万元以上,或者存在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时,应当立案追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1.对于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认定,一般以二万元为起点;
2.对于“重大损失”的认定,一般以十万元为起点;
3.而对于“特别重大损失”的认定,则一般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1.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只有当其导致生产遭受较大损失时,才构成本罪。
2.如果未造成较大损失,则不构成此罪。然而,即便未造成较大损失,但如果销售数额达到五万元以上,仍应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进行定罪处罚。
3.当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的行为既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同时又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时,应依据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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