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纠纷中,证据的收集是至关重要的。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仍然可以通过以下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1.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是劳动纠纷中另一个关键要素。这些证据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如扣发工资、拖欠工资、未补偿、未缴纳保险费等。
2.为了证明这些损害事实的存在,劳动者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据,如加班未补偿的证据、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出工人员名单、出工人员劳动天数及应得工资额的证明等。
3.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出具证明,导致劳动者未能及时领取失业金或造成其他损失,劳动者也应保留相关的清单、单据、现场勘查记录等。
1.在劳动纠纷的诉讼中,举证责任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然而,由于案件的特殊性,举证责任并不完全适用这一原则。
2.在许多情况下,劳动者难以获得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因此,在实践中,虽然劳动者提出诉讼请求,但并不负有举证责任。
3.用人单位为了避免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必须举出相反的证据来证明劳动者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这就是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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