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租赁合同期间,房东确实有权出售其房产。
2.但即使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租赁合同依然有效,新的房主需要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直至租赁期限结束,这意味着在租赁期限内,租客可以继续租住房子,不受房主变更的影响。
3.这一点在《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中也有明确规定,即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租房合同对押金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押金的退还与否上。
1.如果租房合同中明确约定只有在租房到期时,才退还押金,那么在这种情形下,押金不会退还,押金作为一种质押担保,其目的在于确保租客在租赁期间不会损害房东的利益。
2.如果租客在租赁期间造成损害,房东有权从押金中扣除相应费用。
3.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押金应予以退还。这是因为押金本质上是一种担保措施,用于保证租客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果租客在租赁期间没有违约行为,那么押金应当全额退还。
4.如果租客存在违约行为,房东有权在扣除相应费用后,将剩余押金退还给租客。
1.押金和定金都是常见的担保方式,但它们在性质、交付时间、订立人、所有权变动、数额以及是否适用罚则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1)押金是一种质押担保,而定金则是金钱担保。
(2)押金可以在合同订立前、中交付,而定金则需要在履行前交付。
(3)押金的交付人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第三人,而定金的交付人只能是当事人。
2.在所有权变动方面,押金在交付后,交付人依然拥有所有权,接收人只是临时占有,做质押;而定金在交付的时候所有权转移至接收人。
3.在数额上,押金没有具体规定,可以根据当事人约定,甚至可以高于价款;而定金则通常为20%的数额,并且不能高于标的物价款。
4.在是否适用罚则方面:
(1)押金无所谓罚则,交付人不履行义务,无权收回押金,接收人不履行合同,不承担双倍返还的责任;
(2)定金则适用定金罚则,即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3)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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