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损失主要涵盖因合同一方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另一方带来的财产损失。
2.这种损失不仅包括直接的经济损失,如货物损坏、服务中断等,还可能包括间接的经济损失,如因违约导致的业务中断、预期利润损失等。
3.当合同一方违约时,受损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进行赔偿,赔偿的范围即为合同损失。
在计算合同损失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1.可预见性规则,即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可能损失。这种预见性要求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根据已知或应知的事实和情况,对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合理预见。
2.减轻损失规则,要求受损方在违约发生后,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如果受损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这一规则旨在鼓励受损方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同时也限制了违约方的赔偿责任。
1.损益相抵规则是指在计算合同损失时,如果受损方因违约行为而获得了某种利益,那么这种利益应从所受损害中扣除。
2.这一规则的目的在于确定受损方因违约而遭受的“净损失”,即真实损失。它不属于债的抵销规则,而是赔偿责任范围确定问题。
3.在适用该规则时,需要判断受损方获得的利益是否与违约行为有直接关联,以及这种利益是否能够在合理范围内进行量化。
总结来说,合同损失的计算和赔偿范围确定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则。
合同损失的计算和处理是合同法律中的重要环节。如果遇到合同纠纷或损失赔偿问题,记得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建议,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