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问题时,首先需明确执行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1.夫妻共同债务,主要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生活用品、修建或购置住房、抚养教育等费用,而个人债务则指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
2.在债务性质明确后,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负连带清偿责任,离婚时应以共同财产偿还。
3.若共同财产未清偿债务前已分割,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1)若债务纠纷法律文书生效前已离婚,债权人仍有权向双方主张权利,双方应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2)若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未清偿前离婚,且债务分担不当,人民法院可在执行中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令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在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上,现行《民法典》列举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继承或赠与的财产等。
2.《民法典》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如婚前财产、因身体受伤获得的医疗费等。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自动转为共同财产。
3.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1.在清偿对外债务与离婚财产分割的冲突中,若共同债务未清偿前共同财产已分割,应视情况处理。
(1)若债务纠纷法律文书生效前已离婚,双方应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2)若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未清偿前离婚,且债务分担不当,人民法院可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
2.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合伙财产的执行,应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处理。
3.若夫妻财产不分割,执行中可执行被执行人在家庭财产中的平均份额,或根据析产判决的结果决定继续执行或执行回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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