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在变更或终止之日起15日内,前往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抵押登记。
2.若因依法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抵押当事人应在处分行为生效之日起30日内。
3.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4.房地产交易中心会根据抵押权人提出的撤销申请,注销该房屋原在的他项权利。
抵押结束(即贷款还清)后,抵押人需到原抵押登记部门申请注销登记。为办理房屋他项权证的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资料:
1.《房屋他项权证》;
2.《房屋所有权证》;
3.抵押权人提供的偿还贷款本息的证明或通知;
4.填写完整的《房屋他项权证注销登记表》,并需抵押权人盖章确认。
1.他项权利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他项权利的拥有者必须与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拥有者存在密切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2.土地他项权利是除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之外,与土地有密切关系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地役权、地上权、空中权、地下权、土地租赁权、土地借用权、耕作权和土地抵押权等。
3.土地使用人在不转移抵押土地占有的情况下,向债权人提供一定土地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土地折价或以变卖方式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综上所述,当房产抵押发生变化或取消抵押手续时,当事人应及时前往原登记机构办理他项权撤销手续。若抵押关系终结,即贷款还清,也需及时办理他项权注销手续,以保障自身产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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